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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近,各地一些鼓励志愿服务的做法引起了争议。如北京市规定志愿者经历将作为高校录取时的参考,上海则打算把“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志愿者”等相关内容写进地方性法规之中。这样看来,不管动机是什么,志愿服务有所回报已是不争的事实。人们的争议在于:志愿服务与功利之心的界限何在?适当的回报是否说明了志愿服务是可以有偿的?志愿服务能否超越功利性诉求?
鼓励!给志愿者以“优先权”
北京市有关部门宣布,今年起北京全市178万大、中、小孩子都可在自愿的前提下,通过一定方式注册成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参加志愿服务的经历将在高校招生中作为录取参考。
上海拟定的《上海志愿者服务条例(草案)》也写进了如下内容:鼓励有关单位在招录公务员、招聘员工、招生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录取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并规定对在志愿服务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志愿者予以表彰。
上海目前还在推广“志愿者服务卡”制度,持卡的志愿者还可以指定场所购物、参观、游览时获得一些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