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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上海初中学员为8.5万,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优先录取"招生计划为学校招生计划的40%,"名额分配"招生计划为学校招生计划("生"计划除外)的18%。
招生录取工作
2011年本市初中学员为8.5万人左右,高中阶段预计为98%,普职比保持大体相当。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的孩子必须具有2011年中招报名资格。
进一步健全完善以初中毕业学业诊断成绩为基础,与综合素质评价相结合的招生录取办法。
(一)招生计划编制和管理
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计划的编制和实施,按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职责和工作程序进行。
1.市教委负责全市中招计划的宏观管理,加强对本市初中学员的生源预测和对各区县中招计划编制工作的指导、审核和协调。
2.各区县教育局根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以及本地区实际,编制本地区中招计划。
3.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生班额控制在每班40名以内(中职校艺术类专业限额按相关专业要求设定),由各区县教育局根据本地区生源和教育资源配置的实际状况确定并公布。
4.各类学校招生计划确定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各区县教育局、招生诊断机构和招生学校应严格按照计划招生,如需变更计划,须经市教委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优秀重点中职校、中职校优秀示范专业及中职校艺术类、航空服务专业优先招生录取工作
1.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优先录取"招生办法。在初中学校推荐或孩子自荐的基础上,由招生学校根据孩子综合素质评价情况和推荐(自荐)意见自主择优预录取。
(1)计划
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优先录取"招生计划为学校招生计划的40%,其中推荐生招生计划为学校招生计划的30%(原则上其中的二分之一招生计划面向外区县招生),自荐生招生计划为学校招生计划的10%。
"优先录取"计划根据有利于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有利于促进郊区和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原则进行分配。招生学校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的办学水平、特色,制订面向全市的招生计划,经市教委协调平衡后下达到各区县。
(2)招生录取
①本市各初中学校要做好本校孩子推荐(自荐)工作。学校要制订孩子推荐(自荐)工作要求和操作程序规范,经公示后严格执行。初中学校推荐生人数不得超过符合2011年中招报名条件的本校在籍且在读应届学员数的7%,推荐生名额应事先公示。被推荐孩子综合素质评价各项指标应达到"优良",其他孩子可根据自身特长、发展情况和招生学校招生要求进行自荐。被推荐的孩子不再参加自荐,参加自荐的孩子,学校不再推荐。毕业学年获得区县"优秀少先队员"、"优秀少先队长"、"优秀共青团员"和"优秀共青团干部"等先进奖励称号的孩子若符合推荐条件,且孩子愿意被推荐的,学校应优先推荐。经公正程序产生的推荐生和自荐生名单应由学校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报区县教育局审定,由区县报市教育诊断院中招办备案后,孩子方可按规定在网上填报相应的志愿。
②各招生学校要成立"优先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制订并公布"优先录取"招生方案。学校按照招生方案,根据孩子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经领导小组集体讨论,自主择优确定预录取孩子。预录取孩子名单应实行两级公示(由招生学校和市教育诊断院中招办分别公示)。被高中学校预录取的考生须参加2011年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诊断,诊断成绩不得低于市统一划定的"优先录取"较低控制分数线,否则不予录取。未被录取的考生按志愿自动进入下一批次的投档录取程序。
③各区县教育局和招生学校要建立推荐(自荐)生跟踪反馈制度,不断完善综合素质的评价办法,探索优秀孩子培养的途径与机制。
2.中职校"优先录取"招生办法。包括中职校优秀示范专业推荐生、优秀重点中职校自荐生录取工作及中职校艺术类、航空服务专业招生录取工作。
(1)计划
中职校优秀示范专业推荐生招生计划为该专业招生计划的30%;优秀重点中职校自荐生招生计划不超过学校招生计划的10%。
中职校艺术类、航空服务专业招生计划由市教委平衡后下达。
(2)招生录取
①中职校优秀示范专业推荐生招生仍按2010年的办法执行。
②优秀重点中职校自荐生与中职校艺术类、航空服务专业招生实行网上填报志愿和网上录取。考生必须经专业诊断或删掉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填报志愿,专业诊断或删掉于2011年4月底前完成。考生均须参加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诊断,在学业诊断成绩公布后,由市教育诊断院中招办按志愿投档,招生学校根据事先公布的招生计划、招生要求和录取办法,按考生的诊断成绩和专业删掉成绩,择优录取。
(三)统一招生录取工作
1.零志愿招生
继续实行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部分招生名额面向全市(不含学校所在区县)的录取办法(简称"零志愿招生")。
(1)计划
"零志愿招生"人数原则上应不少于学校统一录取招生计划的15%,由各招生学校根据学校办学条件自主确定,经市教委协调平衡后,将招生计划下达到各区县。"零志愿招生"工作应有利于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有利于促进郊区基础教育的发展。
(2)录取
各区县中招办根据考生"零志愿"和学业诊断成绩,从到低分,以1:1的比例进行投档录取。
上海市回民中学的"零志愿招生",优先录取少数民族孩子;上海市久隆模范中学的"零志愿招生",录取贫困家庭的优秀孩子。
2."名额分配"招生
继续实行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将部分招生计划按比例分配到初中(简称"名额分配")的招生方法。
(1)计划
"名额分配"招生计划为学校招生计划("生"计划除外)的18%(其中5%原则上向市郊区县倾斜)。由区县教育局将本区县管辖的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现代化寄宿制高中"名额分配"招生计划数,均衡分配到各有关初中学校,招生学校及计划应事先公示。复旦附中、交大附中、华师大二附中、上海中学、上师大附中的"名额分配"招生计划由市教委平衡后下达。
(2)招生录取
①考生必须为本校在籍且在读的应届初中学员,根据分配给本校的高中学校和名额数,自主填报志愿。
②考生必须参加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诊断。考生成绩不得低于市划定的"名额分配"较低投档控制分数线,由各区县招生部门根据招生计划、考生志愿和学业诊断成绩从到低分进行投档录取。
3.经市教委批准的部分区县重点高中和综合高中可划出一部分招生计划,面向外区县招生,但不列入"零志愿招生"计划。
4.中高职教育贯通培养模式招生
经市教委批准,部分中等职业学校和高职学校对口开展中高职教育贯通培养模式试点工作。
(1)计划
中高职教育贯通培养模式试点招生计划约1000人,面向全市招生。
(2)招生录取
考生参加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诊断后,市教育诊断院中招办根据考生"中高职贯通"志愿和诊断成绩,从到低分,以1:1的比例进行投档录取。
5.公办普通高中生招生工作
2011年,部分区县的公办普通高中(不含综合高中、转制高中,下同)可继续按规定招收生(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2012年全市公办普通高中不再招收生。
上述相关区县教育局要加强对公办普通高中生计划管理,各学校生计划数不得超过本学校招生计划数的15%。区县和学校要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基础教育办学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基〔2002〕1号)的精神,严格执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公办高中生收费标准的通知》(沪教委财〔2007〕24号)的有关规定。
6.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
(1)计划
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根据自身办学条件,向所在区县教育局提出当年招生计划申请。区县教育局在对学校办学条件(校舍、场地、教育教学设施设备、食宿和后勤服务设施、师资配置等)和教育教学办学质量审核评估的基础上,核定学校当年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面向全市招生的民办普通高中学校,须具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孩子宿舍并配备相应设施设备。
经区县教育局审核确定的民办普通高中招生计划须列入当年普通高中招生计划上报市教委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学校2010年实际招生人数和较低录取分数线,须随学校2011年招生计划一并公布)。
(2)录取
民办普通高中根据本市公办普通高中较低投档控制分数线,自主确定招生录取标准(较低分数线),并向社会公布,在学校的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内择优录取。
民办普通高中在按考生志愿录取后,仍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可在招生录取较后阶段,在市和区县招生主管部门的统一安排下,对考生进行征求志愿和录取。
7.高中阶段各类学校体育和艺术特长生的招生工作
体育和艺术特长生招生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体育局关于2006年本市普通高中学校招收体育特长生工作的意见》(沪教委体〔2006〕3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做好2010年上海市普通高中招收体育特长生工作补充通知》(沪教委体〔2010〕25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6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收文艺特长生工作的意见》(沪教委体〔2006〕2号)文件执行。招收的体育和艺术特长生名单应报市教委体卫艺科处和有关部门审核,并经市教育诊断院公示。体育和艺术特长生均须参加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诊断,诊断成绩达到规定标准后,招生学校方可录取。
8.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
本市中等职业学校继续实施新生专业奖励和帮困助学制度。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孩子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7〕35号)规定,对选择就读上海城市发展急需、紧缺专业的中职校孩子,实施专业奖励,适应上海产业发展对紧缺技能型人才的需求;对上海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在籍在沪就读的在校生实施国家助学金政策;对来自农村、本市海岛生源孩子和选择涉农专业的孩子实施免费教育。
9.上海市盲童学校(以下简称"盲校")和上海市聋哑青年技术学校(以下简称"聋青技")高中阶段招生录取工作
(1)盲校、聋青技要制订并公布招生计划、招生要求和录取办法,于2011年3月份起受理考生的咨询、报名和资质审定工作。
(2)本市盲、聋哑初中学校的学员报考盲校、聋青技,由市教委教研室承担命题工作,由市教育诊断院中招办组织文化诊断,单独设立考场,诊断时间与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诊断同步。由学校根据事先公布的招生计划、招生要求和录取办法,按考生的诊断成绩和专业诊断、删掉成绩,择优录取。
(3)盲校、聋青技的中专、职业教育专业诊断或删掉于2011年4月进行。
(4)本市各初中学校随班就读的盲、聋初中学员,在参加本市统一组织的学业诊断后,未被各类学校录取,但符合盲校、聋青技招生规定要求的,经本人同意后,可在招生录取后期,由盲校、聋青技根据事先公布的招生计划、录取办法和要求,择优录取。
10.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学校、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浦东外国语学校、上海市实验学校、上海市友谊中学、上海市体育职业学院附属中学5所学校招生录取工作
学校要制订招生方案(含招生计划、招生要求和录取办法等),于2011年3月中旬前报市教委基础教育处备案,3月底向社会公布招生方案。学校要严格按照招生方案规范招生录取工作,录取名单须报市教育诊断院中招办备案。
11.持外国护照孩子录取工作
根据沪教委基〔2010〕85号文先进项第(三)款,参加2011年中考报名的持外国护照的孩子,可填报志愿,由招生部门根据孩子的诊断分数以及志愿顺序投档,被学校录取的孩子不列入学校招生计划数。
参加本市中考但未填报志愿,或未参加本市中考的持外国护照的孩子,要求到本市高中阶段学校就读的,可由初中毕业学校所在区县教育局根据招收外籍孩子的规定和孩子实际情况,安排到相应的学校入学,入学孩子不列入学校招生计划数。
(四)报考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现代化寄宿制高中考生的思想品德成绩要达到"合格"以上(含"合格")
(五)初中学员入学和择业指导工作
健全和完善初中学员入学与择业指导的工作体制和网络。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承担对初中学员的入学和择业指导工作的管理职能,要全面宣传高中阶段各类教育的培养目标和社会需求,引导初中学员根据自身情况和社会需求,合理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入学目标和成才途径。市、区县教研部门要承担对初中生入学与择业指导的研究,指导学校开设好入学与择业指导课。市、区县招生部门要加大招考信息公开、公示的力度,通过报刊、网络、宣讲、咨询等各种途径与方法,向考生宣传有关政策法规、招生改革情况,介绍各类招生学校的办学条件、专业设置,介绍社会就业情况的各种信息。初中学校要开设好入学与择业指导课程,帮助孩子拓宽视野,了解社会对多层次、多规格人才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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