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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崇明县2016年小学招生工作实施意见暨2016小学招生政策公布,想起个如下。
各中小学、小学入学、教师进修学校、县教育诊断中心: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6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基〔2016〕5号)精神,为规范我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工作,现就2016年本县小学、初中阶段入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及原则
1.坚持以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以构建面向每一位适龄儿童的教育服务体系、切实维护中小孩子的合法权益、规范办学行为为原则,依法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工作。
2.教育局成立以分管局长为组长,由基教科、诊断中心、进修学校等部门相关人员参加的小学、初中入学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根据区域教育布局和常 住人口变化,按照公办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工作的相关政策和具体办法。实施对入学工作的指 导、监督和管理,解决在入学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各乡镇事业办会同做好确定各校对口入学范围等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
3.助力服务意识,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入学工作管理,继续应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www.shrxbm.cn),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规范管理,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招生计划之外自行招收孩子,严禁擅自跨区域招生。
4.教育部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工作的相关信息,加强教育部门、中小学校和家庭、社会之间的沟通交流。
通过本部门和学校网站公告、在社区张贴《招生告示》等形式,向辖区内适龄儿童告知招生工作政策、入学信息登记时间、地点,以及入学验证时间、地点及携带所需审核的各种证件。按时向小学入学升入小学的适龄幼儿发放入学信息登记表。
5.小学班额应控制在40人以内、初中班额控制在45人以内。小班化教育学校以及其他有条件的学校,小学班额控制在30人左右,初中班额控制在35人左右。接纳来沪人员随迁子女的学校,如有困难可适当放宽班额。
6.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就近入学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安排适龄儿童入学。不得举办重点班、实验班;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文化诊断选 拔并按照诊断成绩分班;不得将入学工作与小学数学成绩、英语星级考等各类学科邀请赛、等级考证书挂钩,不得以邀请赛、等级考证书作为选择和录取孩子的依据。
要维护盲、聋、智障等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中轻度智障儿童按就近入学原则进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就读,中重度智障儿童进崇明县培林学校就 读;聋哑儿童、盲童分别进市先进聋校、市盲校就读。盲、聋、智障等残疾儿童的入学告知和报名工作由所在地学校负责。不得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 疾适龄儿童随班就读。
二、小学阶段招生
1.入学信息登记。2016年小学入学对象为:2009年9月1日-2010年8月31日出生,年满6周岁的儿童,残疾儿童可适当推迟一年入学。
2月25日前,家长须对幼儿在读小学入学提供的相关人口信息、灵活就业信息进行比对确认,如与实际情况不符,应到有关部门补办或更正信息。符合入学条件 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所持的《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上的实际居住地址,应与父母所持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上的实际居住地址相一致。
4月9日-4月23日,凡本县在园适龄儿童家长可在就读小学入学登记孩子入学信息,获取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民办三级园、看护点、未入园适龄儿童家长可 在户籍或居住地所在小学登记孩子入学信息,获取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特殊情况孩子可在县教育局(新崇北路308号)进行信息登记。本市户籍人户分离的适龄 儿童在进行入学信息登记时,家长应明确作出在户籍地就读或居住地就读的选择结果。
4月23日为本市小学入学信息登记截止日,所登记的入学信息不再变动。
因身体原因要求暂缓入学的本县户籍适龄儿童,由监护人向户籍地学校提出申请,并出具县级以上医疗部门证明,由学校检录后报教育局和乡镇事业办备案。
2.统筹居住地入学。2016年本县继续试行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居住地登记入学工作。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可凭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出具 的《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截止日期为2016年4月23日)申请居住地登记入学。根据《2016年崇明县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义务教 育阶段招生方案》(附件2),先安排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适龄儿童就近入学,再根据登记入学人数和学校资源分布情况在区域内统筹安排“人户分离”适龄 儿童入学。
本市集体户籍适龄儿童参照居住地登记入学办法就读。本市户籍居住廉租房的适龄儿童可凭户口簿及相关居住证明在廉租房所在地登记入学,由教育局安排就近入学。
3.随迁子女招生。将来沪人员随迁子女招生纳入义务教育招生计划,加强对随迁子女入学条件的审核。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关于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3〕73号)要 求,2016年来沪人员适龄随迁子女需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临时居住证》,父母一方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或者父 母一方持有效期内《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满3年(从较早发证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且连续3年(从较早登记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在乡镇社区 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妥灵活就业登记。2016年,受理随迁子女办理入学手续截止日为6月30日。随迁子女入学,人口导入较多的乡镇由教育局、镇政府统筹安 排。
4.公办小学报名验证。5月21日-22日为全市公办小学报名验证日。各报名验证点对已填写入学信息登记的适龄儿童以及家长的证件进行现场核对。
本市户籍的,家长须带领适龄儿童,携带户口簿、《入学信息登记表》、预防接种证,在居住地登记就读的还需携带《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或廉租房相关材料证明等。
非本市户籍的,家长须带领适龄儿童,携带户口簿、《入学信息登记表》、预防接种证、父母一方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适龄儿童本人的《上海市临时居住证》等证件。
现场审核时,要对登记就读的随迁子女孩子及父母的有关证件进行核对,通过居住证读卡机对其本人及父母居住证件和证件有效期限进行核对;通过信息系统对随迁子女父母灵活就业登记证明进行信息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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