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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浦东新区小学招生操作细则
本操作细则根据市教委及区教育局2016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工作实施意见制订。
一、招生年龄和对象
小学招生年龄为:2009年9月1日-2010年8月31日出生,年满6周岁的儿童,残疾儿童可适当推迟一年入学。
初中招生对象为:小学五年级就读孩子。
二、公办学校招生
按"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根据各校招生计划、招生区域及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依据安排入学。
(一)入学依据及安排方式
1.按孩子本区常住户籍所在地地址对口入学的:户主须是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具备相对应的房产证);孩子本人是户主的,需提供孩子本人或父母为产权人(全部或共同共有产权)的房产证。户籍迁入日期、产证上的登记日期截止为2016年4月23日,办理入学手续截止日为2016年6月30日。
2.本区户籍,因人户分离需按房产证地址就近入学的:房产证产权人须是孩子父母或其本人(全部或共同共有产权),需待区域内户籍与房产一致的孩子安排后,视学校招生情况,按房产证地址就近安排公办学校。产证上的登记日期截止为2016年4月23日,办理入学手续截止日期为2016年6月30日。本市户籍居住廉租房的适龄儿童、少年参照本条办理。
3.父或母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居住证上的居住地住址在本区),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适龄儿童、少年:有房产证的(产权人为父母或孩子本人,并全部或共同共有产权),需待区域内有本市户籍和房产的孩子安排后,视学校招生情况,按房产证地址就近安排入学。无房产证的,根据实际居住地址,统筹安排入学。
4.动迁户子女入学:因动迁原因,户籍暂没有迁移到新地址,如动迁安置地配套学校已具备招生条件,可凭动迁协议书安置地址安排入学。租赁房屋居住的,统筹安排入学。
5.本市外区县户籍,按本区居住地入学的:本市外区县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确有困难,不能在户籍地入学,凭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出具的《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截止日为2016年4月23日),申请在本区就读的,按居住地统筹安排入学。
6.随迁子女入学:非本市户籍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孩子本人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入小学和新来沪入初中的随迁子女,父母一方须持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居住证上的居住地住址在本区),或者父母一方持有效期内《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满3年(从较早发证起至2016年6月30日),且连续3年(从较早登记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在本区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妥灵活就业登记。在本区有小学入学学籍的随迁子女按就读小学入学作统筹安排,非在园(含看护点)的随迁子女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前往有学额的小学(公办小学或政府委托招生的民办小学)登记报名;在本区有小学学籍的随迁子女,按就读小学作统筹安排,新来沪的五年级随迁子女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前往有学额的初中学校(公办初中或政府委托招生的民办初中)登记报名。办理入学手续的截止日为2016年6月30日。
7.残疾儿童入学:有特殊教育需求的残疾儿童可直接到浦东新区特殊教育学校、浦东新区辅读学校、浦东新区致立学校申请入学。
8.港、澳、台、外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香港、澳门、台湾孩子持身份证明和《境外人员住宿登记表》,外籍孩子持外国护照和《境外人员住宿登记表》,在就读小学入学或小学完成信息登记。安排入学时,视学校招生情况,作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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