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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2010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办法公布

2010-02-26 09:41:48  来源:中国教育在线高考频道 文章作者:上海招考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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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校招生诊断制度改革的意见》(教学〔1999〕3号)、教育部关于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2010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诊断工作应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继续做好平行志愿和高校自主招生等以推进改善民生为出发点的高招改革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择、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促进高校招生诊断平安稳定开展,促进高校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并探索试行招生诊断改革,促进高校教育教学改革,促进基础教育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二、招生计划与专业

  2010年度本市市属普通高校安排在沪招生计划约5.62万人。各普通高校的招生专业必须是经教育部或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专业。

  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诊断(以下简称“全国统考”)报名和志愿填报

  (一)报名

  凡符合《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0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诊断报名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09〕75号)中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名。按教育部规定,考生在申请报名时,须签定诚信承诺书,承诺本人所提供的报名材料、信息及有关证明材料客观、真实,承诺参加招生诊断时遵守招生诊断管理的规定,服从招生诊断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管理。

  (二)平行志愿适用范围

  2010年继续在一本批次、二本批次、高职(专科)批次实行完全平行志愿填报方式。

  零志愿(北大、清华),艺术类本、专科专业,社会体育、体育教育、休闲体育本专科专业,以及被列为优先批招生的本、专科院校(含公安、军事专科院校)志愿,仍按往年传统志愿填报方式填报。

  (三)考生志愿填报时间

  先进次填报:考前填报——本科志愿(含公安、军事类专科)填报时间为5月上旬至5月15日。

  第二次填报:考后填报——高职(专科)志愿(除公安、军事类专科外)填报时间为7月下旬(本科专业录取结束后)。

  《2010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志愿填报及投档方式实施方案》由市教育诊断院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报我委审核后向社会公布并负责具体实施。

  四、全国统考诊断与考务

  (一)诊断的类别与科目

  诊断类别 科目设置

  本 科 3+综合+1

  高职(专科) 3+综合

  1.表中科目设置的“3”,指语文、数学、外语等3门文化基础课科目。其中,外语设有听力诊断,成绩计入总分;数学分文史类试题和理工农医类试题。

  2.表中科目设置的“综合”,指“综合能力诊断”科目,是在6门高中课程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与生命科学的基础上,以高中课程标准的基本要求为依据,考查考生运用所学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综合应用的能力。2010年继续分设适合文科考生和理科考生的两种“综合能力诊断”试题。“综合能力诊断”科目原始分为150分,2010年继续以考生实际得分的20%,即助力能力为30分计入总分。

  3.表中科目设置的“1”,指相关课程科目,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及生命科学等6门课程中的1门。文科考生可在政治、历史及地理中任选1门;理科考生可在物理、化学及生命科学中任选1门。

  为了有助于高校公平录取,2010年仍沿用往年方法,在诊断评分后,按文、理两类分别对相关课程科目的成绩进行调整,并以调整分“3+综合+1”的总分。

  4.凡在本市报考普通高校本科的考生,须参加“3+综合+1”的统一诊断。“3+综合+1”的总分助力能力为630分,其中语文、数学、外语和相关课程科目助力能力均为150分,综合能力诊断科目助力能力为30分。仅报考高职(专科)的考生,只需参加“3+综合”的统一诊断。“3+综合”的总分助力能力为480分,其中语文、数学和外语科目的助力能力均为150分,综合能力诊断助力能力为30分。

  (二)录取办法

  1.本科以“3+综合+1”的总分确定录取分数线,由市教育诊断院根据学校公布的在上海招生计划数,按考生志愿和“3+综合+1”总分排序后向学校投档。

  2.高职(专科)以“3+综合”的总分确定录取分数线,由市教育诊断院根据学校公布的在上海招生计划数,按考生志愿和“3+综合”总分排序后向学校投档。

  3.学校依据经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对投档名单内的考生进行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4.2010年继续试行高中学校向有关高校提供应届高中学员综合素质评价情况表的办法,高校在招生录取时作为参考。

  (三)进一步鼓励上海考生报考外省市高校

  2010年,本市继续实施鼓励上海考生报考外省市高校的各项措施。继续实行对报考外省市高校(认可上海市加分投档的外省市高校)的本市考生在投档时由市教育诊断院加20分向外省市高校投档的政策(零志愿的外省市高校和优先批、艺术体育类高校除外),招生高校根据学校公布的招生章程,择优录取。

  对在“征求志愿”后仍未完成招生计划而又同意降分录取的外省市本科招生高校,继续实行降分投档录取的政策。

  具体鼓励措施办法另行公布。

  (四)招生章程

  1.本市各高等学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校2010年招生章程。

  2.市属高校须于2010年3月20日前认真填写《2010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核准备案表(正副表)》(见附件1)上报市教委,并在2010年4月1日前将本校招生章程(核准备案表的正表部分)上传至“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需按照教育部《关于启用“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的通知》的要求使用该平台)。

  3.市教委将于4月15日前完成市属高校招生章程的审核、备案工作。

  4.市属高校招生章程经核准备案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不得擅自更改。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市教委将对高校招生章程的执行情况进行督查。

  五、残疾人招生

  根据国务院《残疾人教育条例》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体检指导意见》,本市普通高等学校必须招收高考成绩合格、身体条件符合专业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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