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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人户分离登记(2)

2016-09-18 13:23:00  来源: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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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区县、镇(乡)街道职责)

  各区县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实施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负责落实在其行政区域内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后的相应服务具体事项。

  第八条(申请)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迁往现居住地,应当前往现居住地所在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居住登记。

  本市户籍未成年人的居住登记,由其监护人负责申请办理。

  第九条(所需材料)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办理居住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表》;

  (二)本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加盖单位人事、保卫部门印章的《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复印件等有效身份证明;

  (三)居住房屋产权证明、租用公房凭证或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申请办理居住登记时提供的各类材料应当真实有效,严禁弄虚作假。

  第十条(受理)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收到居住登记办理申请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受理;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第十一条(凭证发放)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受理后,经审核,对符合办理要求的,当场打印《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交申请人备存备查。

  第十二条(居住地认证)

  市实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提供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信息的网上电子认证。

  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提供相应服务事项。

  第十三条(居住地变更)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办理居住登记后居住地发生变化的,应当前往现居住地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重新办理居住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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