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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防治欺凌和暴力 保护广大中小学生健康成长

2016-11-15 10:13:37  来源:网络整理


  

  日前,教育部联合中央综治办、较高人民法院、较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部门印发了《关于防治中小孩子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发生在中小孩子之间的欺凌和暴力事件得到遏制,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是,由于在落实主体责任、健全制度措施、实施教育惩戒、形成工作合力等方面还存在薄弱环节,少数地方孩子之间欺凌和暴力问题仍时有发生,损害了孩子身心健康,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必须加强教育预防、依法惩戒和综合治理,切实防治孩子欺凌和暴力事件的发生。


  《意见》强调,要积极预防孩子欺凌和暴力。切实加强中小孩子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紧密联系中小孩子的思想实际,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全体中小孩子从小知礼仪、明是非、守规矩,做到珍爱生命、尊重他人、团结友善、不恃强凌弱,弘扬公序良俗、传承中华美德。认真开展预防欺凌和暴力专题教育,提高孩子对欺凌和暴力行为严重危害性的认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自觉遵守校规校纪,做到不实施欺凌和暴力行为。严格学校日常安全管理,建立早期预警、事中处理及事后干预等机制。助力学校周边综合治理,对中小孩子欺凌和暴力问题突出的地区和单位,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一票否决权制等方式进行综治领导责任督导和追究。


  《意见》强调,要依法依规处置孩子欺凌和暴力事件,保护遭受欺凌和暴力孩子身心安全,助力教育惩戒威慑作用,并实施科学有效的追踪辅导。对实施欺凌和暴力的中小孩子必须依法依规采取适当的矫治措施予以教育惩戒,既做到真情关爱、真诚帮助,力促孩子内心感化、行为转化,又充分发挥教育惩戒措施的威慑作用。对屡教不改、多次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孩子,应登记在案并将其表现记入孩子综合素质评价,必要时转入专门学校就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孩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置,区别不同情况,责令家长或者监护人严加管教,必要时可由政府收容教养,或者给予相应的行政、刑事处罚,特别是对犯罪性质和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必须坚决依法惩处。对校外成年人教唆、胁迫、诱骗、利用在校中小孩子违法犯罪行为,必须依法从重惩处,有效遏制孩子欺凌和暴力等案事件发生。


  《意见》强调,切实形成防治孩子欺凌和暴力的工作合力。要加强部门统筹协调,各地应成立防治孩子欺凌和暴力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任务分工,助力工作职责,完善防治办法,加强考核检查,健全工作机制,形成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工作合力。要依法落实家长监护责任,避免家长对孩子放任不管、缺教少护、教而不当。要加强平安文明校园建设,提高学校治理水平,推进依法依规治校,建设无欺凌和暴力的平安文明校园。全社会要共同保护未成年孩子健康成长,避免孩子欺凌和暴力通过网络新媒体扩散演变为网络欺凌,切实为保护未成年人平安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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